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问卷
1.
生源地所属地区(指父母户籍所在地)
西部地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
中部地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
东北地区(辽宁、吉林和黑龙江)
东部地区(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
2.
生源地地形类型
山区
国家指定的“老”(革命根据地地区)、“少”(少数民族地区)、“边”(边远地区)、“穷”(贫困地级市、县、乡镇等)地区
来自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国人部发【2006】61号文》)
非以上类型
3.
家庭户籍性质(指父母长期居住地)
农村或乡镇
县城或城市(含开发区)
4.
家庭父母状况
父母双亡
父母健在,双方丧失劳动能力或双方下岗,或单亲无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
父母健在,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一方下岗,仅能保障基本生活费用
父母健在,有稳定收入或其他资金来源,能正常提供学习等费用
5.
孤儿(指父母已不在世)
福利院收养的孤儿
孤儿且无在世亲属
孤儿,但有亲属照顾
非以上情况(非孤儿家庭等)
6.
单亲(指父母一方在世,或离异)
由于疾病致使一方已不在人世
由于离异导致单亲,仅有一方抚养,而另一方不提供生活费用)
由于离异导致单亲,但双方共同抚养(提供日常费用)
非以上情况(非单亲家庭等)
7.
家庭成员上学人数
含被认定人,仅含在校学习、仍未结婚的姐妹兄弟人数,学校学习层次从幼儿园至大学(含高职、专、本、硕、博阶段)
4人及以上
3人
2人
1人
8.
家庭遭受的突发状况(指截至认定前二年内)
家庭遭遇突发性变故,如洪灾、旱灾、雪灾、地震和泥石流等不可抗拒,且导致家庭毁灭性的自然灾害
家庭主要成员遭受重大意外(突发疾病、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交通事故等)导致死亡或重度伤残
家庭遭遇自然灾害且影响农作物收成,或房屋受损但不影响住宿
未遭遇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故
9.
家庭人均年收入情况
本认定中,家庭收入以年度计算,指共同生活的家庭主要成员(主要指父母)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
①种植业、养殖业收入;②父母劳务(包括建筑、运输、餐饮服务、手工加工等各行各业)获取的工资、奖金及各类补贴;③亲友赠送、保险金(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商业保险金)退休金、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支付的赡养费和抚(扶)养费;④房屋租金、土地承包权流转收益、土地补偿和安置费、集体分红、股息及其它合法收入;⑤其它合法收入等。
低于家庭所在地生活保障线
低于家庭所在地人均收入但高于家庭所在地生活保障线
高于家庭所在地人均收入
10.
家庭负债情况(因病因学的借款和贷款;不含房贷、车贷、其它商业贷款等)
负债总额10万以上(截至认定时未偿还额度,下同)
负债总额5万至10万
负债总额不足5万
无负债
11.
家庭住房情况
本认定中,仅指父母名下的房产,不含兄弟姐妹名下房产。对跟随父母一方生活的,仅指跟随方名下房产。
无房产、靠租赁房居住(城镇廉租房)或土木建筑老宅(乡村)
购买城镇经济适用房居住
平房一套(乡村)或建筑面积少于70平方米楼房一套(城镇)
其它情况
12.
家庭拥有交通工具情况
本认定中仅指父母名下拥有交通工具(不含单位配置公车、租赁车等),如拥有多样者,选价值较高项。
5万以下代步型交通工具
5-10万保障型交通工具
10万以上消费型交通工具
13.
家庭主要成员
健康状况
有患有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等
有患有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的成员
患有其它需长期治疗的疾病
无以上情况
14.
被认定人残疾状况
重度残疾
中度残疾
残疾
无任何残疾
15.
被认定人在校生活用餐月消费情况
本认定中,仅指被认定人在学校用餐月平均额度(指每日三餐,不含平时同学聚餐、小型聚会、零食等餐费统计)。
600元以下
600-800元
800-1000元
1000元以上
16.
被认定人在校所有电子产品总价值(含手机、电脑等)
3000元以下
3000-4500元
4500-6000元
6000元以上
17.
被认定人平均每月在校总消费情况(餐费除外)
本认定中,指日用品、通讯费、服装、交通费、娱乐、学习培训等。
400元以下
400-600元
600-800元
800元以上
18.
被认定人在校生活费主要来源状况
个人劳动收入(如参加校内勤工助学;课余打工、兼职、创业、家教等)
学校奖助学金、社会资助等
家庭支持(如父母、直系亲属等)
19.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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