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知识应知应会考试

本考试为党建知识应知应会考核,请独立完成作答,满分100分。
1. 基本信息
姓名:
所在党支部:
第一部分:单选题(每题2分,共30分)
2.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召开地点是?
3.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重要文献是?
4. 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
5. 党支部应当多久开展1次主题党日?
6.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几次组织生活会?
7.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的施行日期是?
8. 申请入党的年龄要求是年满多少岁?
9.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把什么放在首位?
10.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多少人?
11. 有正式党员多少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
12.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
13. 党员的党龄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14.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几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15. 中国共产党党徽的图案是?
16. 高校党支部的根本任务是?
第二部分:多选题(每题3分,共30分)
17.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三个务必”包括哪些内容?
18. “四风”问题具体指的是?
19. 党员教育的基本任务包括以下哪些内容?
20. “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指的是?
21. 中国共产党以哪些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22. 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哪些基本要求?
23.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哪些?
24.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哪些?
25. 发展党员工作的原则包括?
26. 党员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需要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第三部分: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27. 二十大的主题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伟大建党精神,自信自强、守正创新,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28. 党支部一般每两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
29. 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
30. 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31. 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基层单位,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32.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
33.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34.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完全一样,没有区别。
35.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一律不能恢复党籍,也不能重新入党。
36.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四部分: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
37. 请简述中国共产党的性质。
38. 请简述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中,第三条和第四条的内容。
39. 请简述党支部的基本任务中,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相关的内容。
40. 请简述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41. 40.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42. 41.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43. 42.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44. 43.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45. 44.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46. 45.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47. 46.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48. 47.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49. 48.党徽和党旗
50. 49.
51. 50.党支部的设置
52. 51.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53. 52.高校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54. 53.党支部党员大会
55. 54.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56. 55.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57. 56.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
58. 57.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59. 58.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60. 59.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61. 60.党支部委员会任期及选举: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62. 61.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63. 62.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64. 63.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65. 64.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66. 65.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67. 66.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68. 67.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69. 68.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70. 69.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71. 70.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72. 71.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73. 72.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74. 73.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75. 74.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76. 75.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77. 76.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78. 77.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79. 78.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80. 79.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81. 80.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82. 81.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83. 82.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84. 83.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85. 84.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6. 85.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7. 86.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88. 87.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9. 88.(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90. 89.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1. 90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2. 91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3. 92.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4. 93.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5. 94.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6. 95.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7. 96.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8. 97.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9. 98.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0. 99.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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