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培训考试题

考试时间:60分钟 满分:100分
1.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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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每题2分,共40分)
2.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起施行。
3. 制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依据不包括()。
4.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相结合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督体系。
5.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6. 定点医药机构认为医保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向同级医保行政部门申请协调处理的,医保行政部门应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日内处理。
7. 定点医药机构被责令暂停相关医药服务的,应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8. 医保行政部门应健全跨省异地就医基金使用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
9. 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调查的情形不包括()。
10. 对涉嫌骗保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可暂停()。
11. 涉嫌骗保拒不配合调查的参保人员,暂停联网结算期间的医药费用由()全额垫付。
12. 按病种付费下,定点医药机构高套或低编病种编码的,属于《条例》第三十八条第()项情形。
13. 定点医药机构未按规定使用药品耗材追溯码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第()项处罚。
14. 定点医药机构通过减免费用诱使他人冒名就医的,属于()情形。
15. 定点医药机构将非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的,依照《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项处罚。
16. 参保人员将同一笔医药费用申报两次以上并享受待遇的,属于《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项情形。
17. 参保人员骗保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000元以上的,暂停联网结算()个月。
18. 参保人员骗保造成基金损失1900元以上的,暂停联网结算()个月。
19. 医保基金损失认定中,按病种付费病例入组错误的,可计算()的差额。
20. 定点医药机构违法,医保基金损失的时点为()。
21. 初次违法的认定期限,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统筹地区内期限为()年。
二、判断题(正确打√,错误打×,每题2分,共60分)
22.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医疗保障基金智能监督管理制度,健全全流程智能监管体系。
23.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无需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即可为其结算医保基金。
24. 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的费用,仅需进行智能审核即可。
25. 定点医药机构不履行服务协议,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医保经办机构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6. 医保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无权提起行政诉讼。
27. 定点医药机构应按照诊疗规范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
28. 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解除服务协议的,医保经办机构无需开展费用核查,直接解除即可。
29. 参保人员无权对医保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
30. 医保行政部门无需与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协作,独立开展基金监管即可。
31. 定点医药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电子资料的,认定为拒不配合调查。
32. 暂停医保基金结算期间,参保人员在该机构就医的费用,经查非骗保的,解除暂停后正常结算。
33. 参保人员拒绝就本人就医情况作出说明的,认定为拒不配合调查。
34. 定点医药机构被解除服务协议的,其已入院参保人员本次住院合规费用不可直接结算。
35. 医保行政部门可对违规定点医药机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36. 医保经办机构无需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的医保支付资格进行管理。
37. 定点医药机构诱导他人冒名就医的,不属于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情形。
38. 定点医药机构明知他人骗保仍协助其就医的,认定为协助他人冒名就医。
39. 急救、抢救情形下,可将非定点医药机构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
40. 定点医药机构将已结算费用再次结算的,属于骗取医保基金支出。
41. 参保人员医药费用先由医保支付,后获得工伤保险支付并主动退回医保基金的,认定为骗保。
42. 参保人员将医保支付的药品转卖的,属于利用待遇机会转卖药品。
43. 医保行政部门可通过药品追溯码查明参保人员转卖药品的违法行为。
44. 参保人员将本人医保凭证交由他人使用并获得现金返还的,认定为以骗保为目的。
45. 参保人员提供虚假材料获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处罚。
46. 医保基金损失中,因结算因素变化增加的基金支出,计入损失金额。
47. 医保经办机构发现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法且造成基金损失的,应先协议处理,再移送行政部门。
48. 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相匹配。
49.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从轻行政处罚。
50.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51. 医保行政部门发现骗保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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