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培训考试

欢迎参加本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培训考试,请认真作答以下题目。
1. 基本信息:
姓名:
科室:
一、单选题(共10题)
2. 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串换药品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属于( )行为。
3. 下列不属于定点医疗机构禁止行为的是( )。
4. 定点医疗机构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造成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 )罚款。
5.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通过说服、虚假宣传、减免费用、提供额外财物(服务)等方式诱导他人冒名、虚假就医购药或明知他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仍然协助其就医购药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基金,处( )罚款,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保服务。
6. 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药品耗材追溯码的,情节严重的,处( )罚款。
7. 参保人员冒用他人医保凭证就医的,责令退回基金,处( )罚款。
8.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患者( )医疗费用明细。
9.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基金监管工作中发现( )行为,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10. 定点医疗机构面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相关监督检查,不属于违规行为的是( )。
11.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等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 )年。
二、判断题(共10题)
12. 参保人员可以将医保凭证出借给家人使用,属于家庭共济范畴。
13.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诊疗、药品等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14. 医保行政部门与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机制。
15. 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保证金拨付挂钩。
16. 定点医疗机构欺诈骗保情节特别严重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17. 定点医药机构可以伪造、变造医学文书骗取医保基金。
18. 定点医药机构串换诊疗项目,属于欺诈骗保行为。
19. 定点医药机构虚构医药服务,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构成欺诈骗保。
20.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造成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并处罚款。
21.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接受医保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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